常見問題
勞保或職災保險給付被否准、金額不對,怎麼申請審議?
收到勞保局的正式核定通知後,對勞保給付、投保薪資或年資等核定不服,原則上應從收到通知的翌日起60日內,填具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並附證據,經由勞保局向勞動部申請審議。職災保險核定爭議也有相同60日期限及審議程序。先保存核定函與收件日期,逐項指出認定或計算哪裡有問題;只打電話問進度,不等於已完成正式救濟。
先確認你收到的是什麼文件
正式否准、給付金額或投保資料核定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條涵蓋被保險人與受益人資格、投保薪資或年資、保險給付、職業傷病與失能等級等核定爭議。拿到少於預期的款項時,先看核定用了哪些期間、日數、薪資或認定理由,而不是只拿匯款總額比較。
補件通知、口頭回覆與未結案,未必是可審議核定
如果只是要求補資料、電話說明或還在審核,先向勞保局確認正式核定有沒有作成、何時送達,以及補件期限。不能把任何一封來函都當作同一種處分;也不能因為持續問進度,就忽略已收到的正式核定通知。
保險局核定與雇主補償責任分開
本頁處理勞保局的勞保、職災保險核定,不是替雇主決定是否要付勞基法職災補償。健保、國民年金、商業保險及其他機關的給付也不能直接套這個60日程序。
把收件日、申請日與補件日分開記
原則從接到核定通知的翌日起60日內
審議辦法第3條以接到勞保局核定通知文件的翌日為起點,不是只看公文發文日、入帳日或自己看懂理由那天。保存信封、送達資料與核定函;郵遞申請依原寄郵局郵戳,仍建議提早寄出並留下可查的寄件證明,不等最後一天。
期限內先表示不服,仍有補正式申請書的義務
第3條另規定,期限內向勞保局或勞動部為不服表示,可視為已在法定期間申請,但應在30日內補送審議申請書。本頁建議直接提出清楚的正式書面申請,避免只靠電話聯絡而難以證明不服內容、時間或已履行補送。
資料還沒齊,不是可以放著等過期
先在期限內說明爭議與已掌握證據,確認如何補充。勞動部認為程式欠缺可以補正時,依第8條會通知於收到通知翌日起20日內補正;有正當理由要延期,也應在期間屆滿前申請,不自行宣布已延期。
已遲誤期限,要提出原因而不是保證仍會受理
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遲誤,第3條設有事由消滅翌日起30日內書面敘明原因的規定。但是否符合例外須由機關判斷;一般忙碌、等待公司或沒注意信件,不能由本站保證可以恢復期限。
申請書寫清楚三件事:哪項不服、要改什麼、證據在哪
附原核定函,明列要撤銷或變更的部分
依第4條填申請人資料、收受或知悉核定日期、請求事項、事實理由、證據與日期,簽名或蓋章,並附原核定函影本。不要只寫『我不同意』;應指出核定的項目、金額、日數或資格認定,以及請求機關如何重新審查。
投保薪資、年資或日數爭議
整理原核定使用的數字、自己主張的數字,以及投保異動、薪資、出勤、住院或其他相應證明。先說明差異在哪一段期間,不把實領薪水直接當成所有給付的法定基礎,也不因金額較少就保證一定算錯。
職業傷病或失能認定爭議
整理核定理由、工作內容與時間、事故經過、醫療資料及既有檢查或職業醫學評估。資料要能回應被否准的理由,不是只增加無關文件;有需要時尋求職業醫學與法律協助,本站不代判疾病因果或失能等級。
送件後仍要看通知,不是重送一次就一定核准
勞保局先檢查原核定,再由勞動部審議
依第5條,勞保局會先審查原核定;認為有理由時可重新核定,未依請求撤銷或變更者,則提出意見與資料供勞動部審議。保存收件證明、補件及機關往來,不把這個流程和勞工局勞資調解混在一起。
審定結果仍不服,下一段通常是30日訴願期間
依第23條,審定書應附記:不服審定結果者,可自審定書送達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勞保局向勞動部提起訴願。這是下一段期限,不能以原來的60日繼續算;後續行政訴訟則另依收到的決定與救濟教示辦理。
訴願的送件日期,不沿用審議的郵戳規則
審議辦法第3條對郵遞申請採原寄郵局郵戳;但訴願法第14條原則上以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到訴願書的日期為準。進入訴願階段要預留郵遞時間、保存收件證明,不能只因在30日內寄出就認定一定沒有逾期;送達或期間計算有疑問,立即帶文件確認。
撤回與重複申請有風險
審議辦法第7、17條規定,撤回後不得就同一爭議事實再申請,已審定案件也不能只改標題重送。若有人建議先撤回、等資料齊再說,應先確認後果及是否還有其他救濟,不能把撤回當成暫停鍵。
雇主或投保單位提供真實資料
公司應核對原申報、投保異動、工資與事故資料,不配合倒填日期或隱藏薪資。投保單位可依法依被保險人等請求協助申請,但不能違背本人意思,或把保險審議當成免除公司其他責任的證明。
情境示範
假設:認為給付少算了投保年資
情境:假設勞工收到正式核定,發現核定採計的投保期間,與手上勞保異動資料不一致;尚未確定差異原因。
- 留下核定函與實際收件日期,先確認60日期間。
- 列出有爭議的起訖期間、核定怎麼算、自己主張應怎麼核對,附異動紀錄。
- 在申請書寫明請求重新審查該期間與給付額,不只附一張較高薪資單。
- 補件或收到審定書後另記新期限;結果不符預期,不以同一理由無限重送。
結果:這樣能讓審查對準具體差異;是否補認年資及變更金額,仍由主管機關依法核定。
提醒:本站假設例不預判結果,也不替個案算送達、末日或例外恢復期間。
先確認這些事
- 核定函名稱、字號、完整理由、救濟教示及收到日期。
- 申請人身分,以及是哪一種保險、給付或投保事項。
- 不服的具體項目、期間、計算基礎或認定理由。
- 可回應爭點的薪資、投保、工作或醫療證明,不提供無關個資。
- 寄件、收件、補正與後續審定的日期及證明。
這些情況先不要直接套用
已接近60日、已逾期或不確定何時送達
先做:立刻提出文件並向承辦機關確認;有爭議時尋求法律協助,不等其他單位回覆。
找誰:勞保局原承辦窗口及勞動法律專業。
只是補件通知、尚未核定,或不是勞保與職災保險
先做:先辨識文件及制度,不直接套本頁申請書和期限。
找誰:通知上記載的承辦機關。
已收到審定、訴願決定,或準備撤回
先做:改核對下一階段救濟教示與撤回效果,不以重送原申請代替。
找誰:勞動部、法律扶助或行政救濟專業。
涉及職業病因果、失能等級或多人權益
先做:整理核定理由與專業證據,不用本站示例直接認定。
找誰:職業醫學醫師與法律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