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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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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
第 一 節 通則
勞工保險條例 第 30 條
最新修正:
2026-01-21
條文全文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29-1 條
第 31 條
相關函釋
2012-12-26
勞保 2字第 1010140557 號
勞工保險條例第 30 條修正生效前,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已逾 2 年未提 出申請,或因罹於時效經保險人核定不予給付者,其保險給付請求權因 2 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未逾 2 年者,其請求權時效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011-07-11
勞保 3字第 10000140222 號函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遺囑申請普通疾病死亡遺囑年金給付並經確定,由其 受益人領取給付 2 年後,另主張被保險人係因職業病死亡而申請改以職 業病補發 10 個月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者,該請求權依據勞工保險條 例第 30 條規定,已逾消滅時效而不得為之
2011-07-11
勞保 3字第 1000140222 號函
受益人於領取普通事故遺屬年金給付 2 年後,申請改以職業病補發職業 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已逾勞工保險條例條例第 30 條所定時效,另同法 第 65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與前述情形不同,故不得援引作為給付依據
2011-05-31
勞保 2字第 1000140173 號函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勞保年金施行前死亡,迄施行尚未罹於請求權時效者 ,其受益人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受益人如未於當月提出申請者,保險人 應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追溯補給
2009-04-23
勞保 2字第 0980009133 號函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有保險年資,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1 項所定 給付條件時,得請領老年年金或老年一次金給付。不受保險給付請求權罹 於時效規定之限制
2009-02-10
勞保 2字第 0980002486 號函
請領失能給付,以實際永久失能之診斷當日為勞工保險條例第 30 條所定 得請領之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法規修正後始診斷失能者,應適用修正 後失能給付標準規定及申請書
2003-10-09
廢 勞保二字第 0920045000 號書函
已廢止
關於被保險人於退職退保領取老年給付後,始診斷殘廢,提出申請殘廢給 付,可否再給予殘廢給付疑義
2003-03-06
廢 勞保 2字第 0920009473 號書函
已廢止
有關勞工保險條例所稱「不能繼續從事工作」,係指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 準表之「終身不能從事工作」項目,為經認定喪失工作能力,不能繼續從 事可換取報酬之勞動工作
2001-02-20
(90)台勞保二字第 0000210 號函
有關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請求權時效及請領期間等疑義
1998-05-04
(87)台勞保三字第 013683 號函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或其家屬經法院宣告死亡其死亡給付請求權自收到法院 判決書之次日起算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