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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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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24 條
第 一 節 通則
條文內容
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
相關函釋
2011-03-08 勞保 1字第 1000140032 號函
參照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倘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 另有工作,且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於職業工會或漁會參加勞工保險,惟 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固得請領失業給付,然為避免被保險 人意圖同時領取失業給付及勞保年資所生利益,仍應就個案事實查明其工 作所得
2010-12-08 勞保 1字第 0990089965 號函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如於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縱其 加保期間並無工作,仍非失業勞工身分,而不得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又投保單位如故意為非在職人員辦理參加勞保手續,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保 險給付,並取消該被保險人資格
2002-12-24 勞保二字第 0910064256 號函
從事漁貨裝卸、整理漁貨、漁具、賣魚及漁船清艙工作者,不得由漁會辦 理參加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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