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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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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
第 一 節 通則
勞工保險條例 第 26 條
最新修正:
2026-01-21
條文全文
因戰爭變亂或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保險事故者,概不給與保險給付。
第 25 條
第 27 條
相關函釋
2010-11-12
勞保 3字第 0990038801 號函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5.03.21 台 85 勞保 3 字第 106717 號函所稱無故 意犯罪行為,係指被保險人或其父母無勞工保險條例第 26 條規定知故意 犯罪行為而言
1996-05-04
(85)台勞保二字第 113619 號函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條 (85.09.13修正為第五十八條) 規定之「 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之判決」包括大陸地區及外國之司法機關或軍事 審判機關之判決
1992-01-31
(81)台勞保二字第 02316 號函
被保險人因其配偶之故意犯罪行為,而致死亡者,如其子女亦為勞工何險 之被保險人且與刑案無涉時,得依規定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1990-03-17
(79)台勞保一字第 05039 號函
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因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保險事故,且 犯罪行為人經司法或軍事審判機關確定判決者,如受益人與案無涉時,可 否請領死亡給付釋疑
1990-01-12
(79)台勞保一字第 31025 號函
勞保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因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保險事故 者,如受益人與案無涉時,可否請領死亡給付釋疑
1976-05-31
廢 府社五字第 54861 號函
已廢止
被保險人及其家屬失蹤案件之處理方式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