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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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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26 條
第 一 節 通則
條文內容
因戰爭變亂或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保險事故者,概不給與保險給付。
相關函釋
2010-11-12 勞保 3字第 0990038801 號函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5.03.21 台 85 勞保 3 字第 106717 號函所稱無故 意犯罪行為,係指被保險人或其父母無勞工保險條例第 26 條規定知故意 犯罪行為而言
1996-05-04 (85)台勞保二字第 113619 號函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條 (85.09.13修正為第五十八條) 規定之「 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之判決」包括大陸地區及外國之司法機關或軍事 審判機關之判決
1992-01-31 (81)台勞保二字第 02316 號函
被保險人因其配偶之故意犯罪行為,而致死亡者,如其子女亦為勞工何險 之被保險人且與刑案無涉時,得依規定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1990-03-17 (79)台勞保一字第 05039 號函
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因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保險事故,且 犯罪行為人經司法或軍事審判機關確定判決者,如受益人與案無涉時,可 否請領死亡給付釋疑
1990-01-12 (79)台勞保一字第 31025 號函
勞保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因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保險事故 者,如受益人與案無涉時,可否請領死亡給付釋疑
1976-05-31 廢 府社五字第 54861 號函
被保險人及其家屬失蹤案件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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