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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37 條
第 三 節 傷病給付
條文內容
被保險人在傷病期間,已領足前二條規定之保險給付者,於痊癒後繼續參加保險時,仍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相關函釋
2009-07-17 勞保 3字第 0980019382 號函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就業場所間發生事故而致之 傷害,得視為職業傷害。但從事非本業或與本業專長無關之工作者,不適 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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