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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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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條
第 四 節 醫療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 第 39 條
最新修正:
2026-01-21
條文全文
醫療給付分門診及住院診療。
第 38 條
第 39-1 條
相關函釋
2016-08-18
勞動保 2字第 1050140456 號函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因疾病導致住院診療等情 形者,不宜僅依醫理見解判斷,仍應依保險有效期間之相關診療紀錄,按 規定核發相關保險給付
2006-12-05
勞保 2字第 0950114251 號函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停止後請領相關保險給付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