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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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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條
第 四 節 醫療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 第 44 條
最新修正:
2026-01-21
條文全文
醫療給付不包括法定傳染病、麻醉藥品嗜好症、接生、流產、美容外科、義齒、義眼、眼鏡或其他附屬品之裝置、病人運輸、特別護士看護、輸血、掛號費、證件費、醫療院、所無設備之診療及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未包括之項目。但被保險人因緊急傷病,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診斷必須輸血者,不在此限。
第 43 條
第 45 條
相關函釋
1999-12-17
(88)台勞保三字第 0052309 號函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所患法定傳染病如同為勞工保險職業病時,其醫療費用 不得由勞保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1989-11-09
(78)台勞保三字第 26322 號函
第一則 勞工職業災害,其急診掛號費及後續醫療門診掛號費,應由雇主補償 第二則 勞工因公受傷,其急診掛號費及後續醫療門診掛號費屬雇主應補償之醫療 費用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