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勞工保險條例
›
第 45 條
第 四 節 醫療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 第 45 條
最新修正:
2026-01-21
條文全文
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診療,住院日數超過一個月者,每一個月應由醫院辦理繼續住院手續一次。 住院診療之被保險人,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認為可出院療養時,應即出院;如拒不出院時,其繼續住院所需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
第 44 條
第 4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