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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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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46 條
第 四 節 醫療給付
條文內容
被保險人有自由選擇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診療之權利,但有特殊規定者,從其規定。
相關函釋
1989-05-23 (78)台勞動三字第 12391 號函
勞工因職業災害至非勞保指定醫院就醫,其醫療費用雇主是否應予補償疑 義
1988-11-11 (77)台勞動三字第 25234 號函
關於勞工在職業傷病期間未經雇主同意私自轉診至非勞保特約醫院,雇主 應否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疑義
1986-06-07 (75)台內勞字第 416667 號函
勞雇雙方如同意至非勞保指定醫院就醫,雇主應負擔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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