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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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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條
第 四 節 醫療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 第 46 條
最新修正:
2026-01-21
條文全文
被保險人有自由選擇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診療之權利,但有特殊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45 條
第 47 條
相關函釋
1989-05-23
(78)台勞動三字第 12391 號函
勞工因職業災害至非勞保指定醫院就醫,其醫療費用雇主是否應予補償疑 義
1988-11-11
(77)台勞動三字第 25234 號函
關於勞工在職業傷病期間未經雇主同意私自轉診至非勞保特約醫院,雇主 應否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疑義
1986-06-07
(75)台內勞字第 416667 號函
勞雇雙方如同意至非勞保指定醫院就醫,雇主應負擔醫療費用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