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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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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條
第 四 節 醫療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 第 47 條
最新修正:
2026-01-21
條文全文
(本條已刪除)
(刪除)
第 46 條
第 48 條
相關函釋
2000-05-10
(89)台勞保三字第 0018732 號
勞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內,罹患職災傷病經治療終止領取職災殘廢 給付後,如因該傷病引起之相關併發症及再復發者,得否申請職災住院診 療疑義
1989-06-14
(78)台勞動三字第 12949 號函
勞工因職業災害,領取殘廢補償回復工作後,舊疾復發,如何給假及醫療 補償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