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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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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第 二 章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勞工保險條例 第 5 條
最新修正:
2026-01-21
條文全文
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設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勞工保險業務。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代表、勞工代表、資方代表及專家各佔四分之一為原則,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行之。 勞工保險局之組織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 4 條
第 6 條
相關函釋
1994-05-04
(83)台勞保二字第 29065 號函
有關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如於二年內行使 普通死亡給付請求權後,再於二年後請求職災死亡給付,無時效中所之適 用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勞資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