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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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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條
第 四 節 醫療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 第 52 條
最新修正:
2026-01-21
條文全文
投保單位填具之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不合保險給付、醫療給付、住院診療之規定,或虛偽不實或交非被保險人使用者,其全部診療費用應由投保單位負責償付。 特約醫療院、所對被保險人之診療不屬於醫療給付範圍者,其診療費用應由醫療院、所或被保險人自行負責。
第 51 條
第 5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