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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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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 條
第 七 節 死亡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 第 62 條
最新修正:
2026-01-21
條文全文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 二、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個半月。 三、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半月。
第 61 條
第 63 條
相關函釋
2023-06-26
勞動保 3字第 1120157785 號函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死亡 事故,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考量勞工保險條例與勞工職 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死亡給付保障目的,並基於保險制度間公平性,當 序遺屬均不符合遺屬年金條件者,應就二法律所定死亡給付規定擇一適用 ,不得分別辦理
2016-05-26
勞動保 2字第 1050140276 號函
2 人以上因同一事故分別申請本人死亡喪葬津貼及家屬死亡喪葬津貼,屬 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之 3 第 2 項 2 人以上同時符合喪葬津貼請領 條件情形,請依該規定辦理
2012-01-13
勞保 2字第 1010140001 號函
喪葬津貼因請領人無法協議共同具領者,應按核計最高給付金額平均發給 各申請人
2011-12-23
勞保 2字第 1000140467 號函
2 人以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者 ,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保險人應通知由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 應以核計最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如有未具名者,應由具領之人負責 分與之
2008-01-22
勞保 2字第 0970140049 號函
被保險人於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即已符合得請領之條件 ,如被保險人尚未提出請領或提出請領於保險人審核期間死亡者,其遺屬 得請領或承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2005-12-15
勞保 2字第 0940070146 號函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於停保期間診斷罹患癌症或其他重大疾病,日後如能從 事工作再加保期間,因同一疾病導致殘廢或死亡,請領殘廢或死亡給付, 就被保險人在職工作狀況確實查核並依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2005-09-29
勞保 2字第 0940054590 號函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在停保期間診斷罹患癌症或其他疾病,日後如能從事工 作再加保期間因同一疾病導致殘廢或死亡者,其相關保險給付之請領一案 ,請就被保險人在職工作狀況確實查核並依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2005-07-06
勞保 2字第 0940037053 號函
有關被保險人於死亡前已退職退保後且符合老年給付條件,於其死亡後始 由當序受益人請領老年給付,若上開當序受益人或有其他遺屬為被保險人 時,仍得請領喪葬津貼
2002-11-27
勞保二字第 0910057558-1 號令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或其遺屬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或被保險人死亡喪 葬津貼及遺屬津貼者
1991-01-29
(80)台勞保二字第 31048 號函
被保險人死亡,而其配偶、父母、子女如同為被保險人,可分別就死亡給 付內之喪葬津貼與遺屬津貼報領其中之一項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