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七 節 死亡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 第 63-4 條

條文全文

領取遺屬年金給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年金給付應停止發給: 一、配偶: (一)再婚。 (二)未滿五十五歲,且其扶養之子女不符合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請領條件。 (三)不符合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請領條件。 二、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於不符合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請領條件。 三、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三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之情形。

相關函釋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