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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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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 條
第 七 節 死亡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 第 64 條
最新修正:
2026-01-21
條文全文
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致死亡者,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依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領喪葬津貼外,有符合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及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 前項被保險人之遺屬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一次請領遺屬津貼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四十個月。
第 63-4 條
第 65 條
相關函釋
2023-06-26
勞動保 3字第 1120157785 號函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死亡 事故,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考量勞工保險條例與勞工職 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死亡給付保障目的,並基於保險制度間公平性,當 序遺屬均不符合遺屬年金條件者,應就二法律所定死亡給付規定擇一適用 ,不得分別辦理
2016-06-02
勞動保 3字第 1050140304 號函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4、65-3 規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死亡 ,其受益人雖符合遺屬年金請領條件,惟已選擇領取自身之勞工保險老年 年金給付者,不得單獨請領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
2009-01-06
勞保 3字第 0970035565 號函
核釋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再受僱而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之勞工,於勞保年金 制度實施後適用及年資計算疑義
2005-12-15
勞保 2字第 0940070146 號函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於停保期間診斷罹患癌症或其他重大疾病,日後如能從 事工作再加保期間,因同一疾病導致殘廢或死亡,請領殘廢或死亡給付, 就被保險人在職工作狀況確實查核並依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2005-09-29
勞保 2字第 0940054590 號函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在停保期間診斷罹患癌症或其他疾病,日後如能從事工 作再加保期間因同一疾病導致殘廢或死亡者,其相關保險給付之請領一案 ,請就被保險人在職工作狀況確實查核並依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2002-11-27
勞保二字第 0910057558-1 號令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或其遺屬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或被保險人死亡喪 葬津貼及遺屬津貼者
2000-06-02
廢 (89)臺勞保二字第 0022424 號函
已廢止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死亡,實際支出殮葬費之第二順位遺屬得否請領「喪葬 津貼」釋疑
1998-11-24
廢 (87)台勞保二字第 053005 號函
已廢止
被保險人於申請殘廢給付後死亡,如僅遺有孫子女兄弟、姊妹,依照勞工 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承領殘廢給付,應以專受被保險人扶養者為限
1998-11-24
(87)台勞保二字第 53005 號函
被保險人於申請殘廢給付後死亡,如僅遺有孫子女及兄弟、姊妹,依照勞 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承領殘廢給付,應以專受被保險人扶養者為限
1993-05-31
(82)台勞檢一字第 29771 號公告
公告勞工申訴公告書格式及製作公告書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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