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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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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7 條
第 二 章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條文內容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後,其投保單位僱用勞工減至四人以下時,仍應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相關函釋
2003-06-27 勞保 3字第 0920035849 號函
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之雇主,及投保單位僱用勞工人數減至 4 人以下時,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仍應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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