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全文
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一、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三、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四、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前項人員參加保險後,非依本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第 二 章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公司或行號僱用五人以上時,符合條件的員工應全部參加一般勞工保險;未滿五人者得自願參加,但職災保險與就業保險另有獨立規則。
白話說明為本站編輯整理,屬一般性說明,非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