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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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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 條
第 六 章 罰則
勞工保險條例 第 70 條
最新修正:
2026-01-21
條文全文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及申報診療費用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診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特約醫療院、所因此領取之診療費用,得在其已報應領費用內扣除。
第 69 條
第 7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