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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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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1 條
第 七 章 附則
勞工保險條例 第 74-1 條
最新修正:
2026-01-21
條文全文
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發生失能、老年或死亡保險事故,其本人或其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未超過第三十條所定之時效者,得選擇適用保險事故發生時或請領保險給付時之規定辦理。
第 74 條
第 74-2 條
相關函釋
2011-07-11
勞保 3字第 10000140222 號函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遺囑申請普通疾病死亡遺囑年金給付並經確定,由其 受益人領取給付 2 年後,另主張被保險人係因職業病死亡而申請改以職 業病補發 10 個月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者,該請求權依據勞工保險條 例第 30 條規定,已逾消滅時效而不得為之
2011-05-31
勞保 2字第 1000140173 號函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勞保年金施行前死亡,迄施行尚未罹於請求權時效者 ,其受益人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受益人如未於當月提出申請者,保險人 應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追溯補給
2009-02-10
勞保 2字第 0980002486 號函
請領失能給付,以實際永久失能之診斷當日為勞工保險條例第 30 條所定 得請領之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法規修正後始診斷失能者,應適用修正 後失能給付標準規定及申請書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