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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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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 條
第 七 章 附則
勞工保險條例 第 74 條
最新修正:
2026-01-21
條文全文
失業保險之保險費率、實施地區、時間及辦法,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73 條
第 74-1 條
相關函釋
2007-02-02
勞保 1字第 0960140016 號函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74 條及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 2 條,就業保險法為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之延續,被保險人如為適用對象在就業保險法 施行時已失業,於施行之日起,如有意願參加職業訓練提昇工作技能者, 所需之經費得由就業保險金支應
2007-01-31
勞保 1字第 0960140050 號函
依就業保險法第 6、11 條、勞工保險條例第 74 條,就業保險法施行前 ,已參加勞工保險而為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適用對象之勞工,免申 報逕取得被保險人身分,合併計算保險之保險年資
2001-05-11
廢 (90)台勞保一字第 0021116 號函
已廢止
請領勞工保險失業給付並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職業訓練者,其於結訓後 仍未能就業時,得依規定繼續請領失業給付,惟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 月數以六個月為限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