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7 條

條文全文

依第七條第二項自願提繳退休金者,由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向勞保局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並按月扣、收繳提繳數額。 前項自願提繳退休金者,自申報自願提繳之日起至申報停止提繳之當日止提繳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