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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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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
第 三 章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26 條
最新修正:
2019-05-15
條文全文
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 已領取月退休金勞工,於未屆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或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二項所定請領年限前死亡者,停止給付月退休金。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賸餘金額,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第 25 條
第 27 條
相關函釋
2010-08-09
廢 勞動 4字第 0990078607 號函
已廢止
勞工死亡後,其次順位遺屬之勞工退休金請求權時效,仍依據勞工退休金 條例第 28 條規定,自勞工死亡之日起算 5 年,如第一順位遺屬行蹤不 明,次順位遺屬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出具切結書述明第一順位受益人 出面主張受領之方式申請退休金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退休與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