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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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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1 條
第 六 章 罰則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54-1 條
最新修正:
2019-05-15
條文全文
雇主未依本條例規定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者,由其代表人或負責人負清償責任。 前項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勞保局限期令其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第 54 條
第 55 條
所屬主題
退休與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