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全文
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雇主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勞工退休金辦法,取代前項規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
第 一 章 總則
雇主應按月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的勞工提繳退休金,雇主負擔不得低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人事名卡、契約、班表、實際出勤、加班程序、工資明細與清冊、假別、特休、投保、勞退及勞資會議紀錄應能互相核對;法定資料須保存到期限。
只要是適用勞退新制的受僱勞工,雇主原則上應從到職日起至離職當日提繳;排班少、只做幾天或稱臨時工,並不當然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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