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 五 章 支持退休後再就業
雇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得於其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時,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前二年內,提供退休準備、調適或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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