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職業疾病認定及鑑定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11 條

條文全文

勞工疑有職業疾病,應經醫師診斷。勞工或雇主對於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