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點條號進入單條頁,看條文全文、相關函釋與白話說明。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二 章 經費來源、用途、管理及監督
- 第 3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自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提撥專款,作為加強辦理職業災害預…
- 第 4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專款預算,作為補助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勞工之用,其會計…
- 第 5 條前二條專款之收支、管理及審核事項,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由行政院勞…
- 第 6 條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
- 第 7 條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 第 8 條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
- 第 9 條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
- 第 10 條為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之重建,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相關團體辦理下列…
第 三 章 職業疾病認定及鑑定
- 第 11 條勞工疑有職業疾病,應經醫師診斷。勞工或雇主對於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得檢附有關資…
- 第 12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認定職業疾病,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益,得設置職業疾…
- 第 13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職業疾病認定有困難及勞工或雇主對於直轄市、縣(市)主…
- 第 14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鑑定職業疾病,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益,應設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
- 第 15 條鑑定委員會應有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出席,且出席委員中職業疾病專門醫師應超過二分之一,…
- 第 16 條中央主管機關受理職業疾病鑑定之申請案件時,應即將有關資料送請鑑定委員會委員作書面…
- 第 17 條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安排職業疾病鑑定委員,依勞動檢查法…
第 四 章 促進就業
- 第 18 條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主管機關得依其意願及工作能力,協助其就業;對於缺乏技能…
- 第 19 條職業訓練機構辦理前條訓練時,應安排適當時數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
- 第 20 條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而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者,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
- 第 21 條主管機關對於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績優者,得予以獎勵。
第 五 章 其他保障
- 第 22 條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其疑似有身心障礙者,應通知…
- 第 23 條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重大虧…
- 第 24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業災害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 一、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
- 第 25 條雇主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或勞工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 第 26 條雇主依第二十三條規定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時,準用勞動基準法規定預告勞…
- 第 27 條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並提供其從事…
- 第 28 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後所留用之勞工,因職業災害致身心障礙、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者…
- 第 29 條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
- 第 30 條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以勞工團體…
- 第 31 條事業單位以其工作交付承攬者,承攬人就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應與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
- 第 32 條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
第 六 章 罰則
- 第 33 條雇主違反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者,主管機…
- 第 34 條依法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加入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主,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者,按僱用…
- 第 35 條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