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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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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第 二 章 經費來源、用途、管理及監督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18-11-21
條文全文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專款預算,作為補助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勞工之用,其會計業務應單獨辦理。 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所處之罰鍰,應撥入前項專款。
第 3 條
第 5 條
相關函釋
2002-08-06
勞保三字第 0910033286 號函
有關參加公、軍、農保者得否依職災保護法請領補助疑義示釋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