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4 條

條文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專款預算,作為補助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勞工之用,其會計業務應單獨辦理。 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所處之罰鍰,應撥入前項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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