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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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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第 五 章 其他保障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31 條
最新修正:
2018-11-21
條文全文
事業單位以其工作交付承攬者,承攬人就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應與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前項事業單位或承攬人,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對於職業災害勞工之雇主,有求償權。 前二項職業災害補償之標準,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僱用勞工之雇主支付費用者,得予抵充。
第 30 條
第 32 條
相關函釋
2002-09-27
勞安一字第 0910050787 號
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一條「事業單位以其工作交付承攬者」, 其所稱「事業單位」之認定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