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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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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
第 五 章 其他保障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30 條
最新修正:
2018-11-21
條文全文
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以勞工團體或勞工保險局委託之有關團體為投保單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之限制。 前項勞工自願繼續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者,其投保手續、保險效力、投保薪資、保險費、保險給付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9 條
第 31 條
相關函釋
2011-05-31
勞保 3字第 1000140181 號函
勞工未由任職單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轉由職業工會加保期間發生職業災 害,嗣後於職災醫療期間內因公司終止勞動契約而由職業工會退保者,因 其屬可歸責於雇主之情形,故該等人員仍得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0 條規定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
2003-12-23
勞保 3字第 0920071048 號令
外籍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依職業災害勞工 保護法規定,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至經醫師證明並經本會核准 醫療期間屆滿之日
2003-12-23
勞保三字第 0920071248 號令
外籍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 險普通事故保險至醫療期間屆滿之日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