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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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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條
第 六 章 罰則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34 條
最新修正:
2018-11-21
條文全文
依法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加入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主,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者,按僱用之日至事故發生之日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至十倍罰鍰,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有關罰鍰之規定。但勞工因職業災害致死亡或遺存障害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者,處以第六條補助金額之相同額度之罰鍰。
第 33 條
第 35 條
相關函釋
2003-06-27
勞保 3字第 0920035849 號函
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之雇主,及投保單位僱用勞工人數減至 4 人以下時,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仍應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2003-06-23
勞保 3字第 0920029532 號函
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4 條與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規定之罰鍰作 業疑義
2003-04-14
勞安 1字第 0920017846 號函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4 條規定處以之罰鍰,應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 勞工之保險費金額作為罰鍰計算基礎
2002-09-27
勞保 1字第 0910045147 號函
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4 條規定,雇主未為所屬勞工辦理勞工保險 者,致生勞工傷害所處罰鍰之執行及期限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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