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其他保障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28 條

條文全文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後所留用之勞工,因職業災害致身心障礙、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者,其依法令或勞動契約原有之權益,對新雇主繼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