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補助與給付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常見問題
回首頁
首頁
›
法規總目錄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
第 37 條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37 條
第 七 章 附則
條文內容
勞工保險局辦理本法有關事項,得設審查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組織、職掌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36 條
第 38 條 →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