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
第 31 條
第 一 款 總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31 條
最新修正:
2021-04-30
條文全文
無正當理由不補具應繳之證明文件,或未依第四十七條規定接受保險人指定之醫院或醫師複檢者,保險人不發給保險給付。
第 30 條
第 3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