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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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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31 條
第 一 款 總則
條文內容
無正當理由不補具應繳之證明文件,或未依第四十七條規定接受保險人指定之醫院或醫師複檢者,保險人不發給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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