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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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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
第 一 款 總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30 條
最新修正:
2021-04-30
條文全文
不符合本法所定加保資格而參加本保險者,保險人應撤銷該被保險人之資格;其有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不符合本法所定請領條件而溢領或誤領保險給付者,其溢領或誤領之保險給付,保險人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前二項給付返還規定,於受益人、請領人及法定繼承人準用之。
第 29 條
第 31 條
相關函釋
2023-07-26
勞動保 3字第 1120157825 號函
勞動部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0 條規定被保險人,其職業傷病 認定及請領保險給付疑義處理方式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