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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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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條
第 五 節 保險基金及經費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61 條
最新修正:
2021-04-30
條文全文
本保險基金除作為第二章保險給付支出、第六十二條編列之經費、第四章與第六章保險給付及津貼、補助支出、審核保險給付必要費用及前條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
第 60 條
第 62 條
相關函釋
2023-02-15
勞動條 2字第 1120147577 號函
職業災害勞工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80 條規定領取(住院、失 能)照護補助時,考量該補助由勞工職災保險基金支應,該保險費由雇主 全額負擔,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情形,雇主得分別主張抵充勞動基準 法第 59 條規定醫療補償及失能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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