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節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7 條

條文全文

年滿十五歲以上之下列勞工,應以其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會員。 二、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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