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二 節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
年滿十五歲以上之下列勞工,應以其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會員。 二、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