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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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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第 二 節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7 條
最新修正:
2021-04-30
條文全文
年滿十五歲以上之下列勞工,應以其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會員。 二、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第 6 條
第 8 條
相關函釋
2023-07-26
勞動保 3字第 1120157825 號函
勞動部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0 條規定被保險人,其職業傷病 認定及請領保險給付疑義處理方式
2022-10-13
勞動保 3字第 1110150626 號函
勞動部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7 條所定被保險人,有從事非本 業或與本業專長無關工作遭遇職業傷病情況,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涉及 同法第 6、13、28、36、96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規定適用之說明
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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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1
勞動保 3字第 1110150344 號函
有關受僱於公司、行號之職業汽車駕駛人,或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 加職業工會之職業汽車駕駛人,與靠行之職業汽車駕駛人及其所僱用員工 ,得如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說明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