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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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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第 二 節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8 條
最新修正:
2021-04-30
條文全文
年滿十五歲以上,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接受訓練者,應以其所屬機構或單位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第 7 條
第 9 條
相關函釋
2023-07-26
勞動保 3字第 1120157825 號函
勞動部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0 條規定被保險人,其職業傷病 認定及請領保險給付疑義處理方式
2022-09-29
勞動保 3字第 111015060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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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4
勞動保 3字第 1110150557 號函
政府登記有案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單位,依勞工職業 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8 條規定,應以其所屬機構或單位為投保單位,為 年滿 15 歲以上在職進修訓練人員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2022-07-05
勞動保 3字第 1110150382 號函
未滿 15 歲而於政府登記有案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 單位接受訓練,其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得比照該法第 8 條規定,為其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2022-06-01
勞動保 3字第 1110150344 號函
有關受僱於公司、行號之職業汽車駕駛人,或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 加職業工會之職業汽車駕駛人,與靠行之職業汽車駕駛人及其所僱用員工 ,得如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說明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