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第 11 條
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11 條
最新修正:
2025-12-19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前條之化學品,應依其健康危害、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評估風險等級,並採取分級管理措施。 前項之評估方法、分級管理程序與採行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0 條
第 12 條
相關函釋
1996-04-19
(85)台勞檢一字第 110391 號
有關雇主違反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第九條之規定,據以引用違反勞 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予以罰鍰處分,是否適法疑義案
1986-10-02
勞司發字第 11944 號
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應依日曬情形,各別適用規定,其所稱「連續 作業」,係指連續從事高溫有關之各種操作
1986-08-15
臺內勞字第 434046 號
釋復高架作業勞工年齡限制疑義
1986-06-04
勞司發字第 10860 號
釋潛水人員資格疑義
1985-11-08
臺內勞字第 362792 號
釋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第三條疑義
1985-02-16
臺內勞字第 290522 號
釋復高架作業人員穿著安全鞋疑義
1982-02-05
臺內勞字第 68668 號
依據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第 5 條規定,輕工作最大綜合溫度熱指 數為三十三度
1978-03-03
臺內勞字第 773671 號
釋「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小型收發機 用天線及信號耦合器等之線圈繞線所屬精密作業範圍
1976-03-01
台內勞字第 668674 號函
成年工人實際工作時間應不包括中間休息時間,惟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 之作業之休息時間則應計入實際工作時間內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