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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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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17 條
最新修正:
2025-12-19
條文全文
勞工工作場所之建築物,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依建築法規及本法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設計。
第 16 條
第 18 條
相關函釋
2004-07-01
廢 勞檢一字第 0930031687 號公告
已廢止
公告「九十四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2003-08-22
廢 勞檢一字第 0920047300 號公告
已廢止
公告「九十三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2002-09-27
勞安一字第 0910050787 號
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一條「事業單位以其工作交付承攬者」, 其所稱「事業單位」之認定
1997-12-16
(86)台勞安二字第 053128 號
就「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七條規定,應事前告知承攬人有關其事業之安全 衛生義務」函復經濟部之釋示疑義
1997-09-01
(86)台勞檢二字第 035975 號
有關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未經檢查合格,於實施勞動檢查時,未當場發現使 用事實之處理原則及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雇主等疑義
1997-05-29
(86)台勞安二字第 020536 號
台電公司派員赴承攬人施工現場,實施承攬人安全衛生管理相關事宜之督 導查核及事故調查等工作適法上之疑慮一案
1994-03-04
(83)台勞安三字第 08846 號函
有關營造業中承包商與再轉包商間,是否為勞工法規中雇主與勞工關係及 是否為勞工安全衛生法規範之範疇疑義案
1991-11-14
(80)台勞檢二字第 30240 號
雇主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主管機關對每一違反行為應如何處 理及行政處分機關是否可將事業單位作為行政處分之客體
1980-08-06
臺內勞字第 35349 號
有關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所發包之森林鐵路、道路、隧道、橋樑等新建、 修護工程,因與原事業單位有共同或重疊之關係,故依本函所示,應依勞 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至第 20 條規定辦理
1976-01-06
臺內勞字第 663963 號
畢業自本案該工業技藝專科學校二年制印染化學科,並工業安全衛生管理 人員訓練合格者,得擔任勞工安全管理師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