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29 條

條文內容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保單位應於三日內填具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一份,送交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 一、合於本法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者。 二、轉換投保單位。 三、改變投保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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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健保資格的員工由雇主投保,三日內辦理

有一定雇主的受僱者屬第一類被保險人,雇主為投保單位;符合投保條件或退保原因後,原則上三日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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