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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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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第 13 條
條文內容
本會委員及業務有關人員,對於業務處理上之秘密,應負保密義務。 本會會議紀錄,除必須保密之事項外,應予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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