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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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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第 三 章 監測實施及監測結果處理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 13 條
最新修正:
2026-06-12
條文全文
雇主應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監測計畫各事項之執行情形及評估改善建議,於採樣或測定後九十日內完成暴露評估報告。 前條第二項之監測結果及前項之暴露評估報告,應保存十年。但屬附表六所列化學物質者,應保存三十年。
第 12 條
第 14 條
相關函釋
1995-06-01
(84)台勞檢三字第 119581 號
依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暫代人員應自八十四年六 月十五日起停止代理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