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 21 條

施行狀態提醒

第 21 條全文自 2027-01-01 生效。

第 6、10、11、13、16、21 條指定內容及附表一、二、四指定內容,自 2027-01-01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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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監測機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類別,辦理勞工作業環境監測業務。 監測機構屬第十九條第四款或第五款之認可類別,於執行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項特定粉塵作業場所之採樣,且為分析其中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之濃度時,其分析業務應由具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分析能力之認證實驗室辦理。

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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