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全文
具備第十八條資格條件者,得填具申請書(附表八),檢附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
一、機構設立登記或執業證明文件影本。
二、採樣及測定儀器設備清單。
三、監測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影本。
四、認證實驗室及化驗分析類別之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五、委託或設置實驗室之證明文件影本(協議書如附表九)。
六、具結未有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之情事。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 四 章 監測機構與監測人員之資格條件及認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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