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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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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第 四 章 監測機構與監測人員之資格條件及認可程序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 19 條
最新修正:
2026-06-12
條文全文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認證實驗室,其化驗分析類別如下: 一、有機化合物分析。 二、無機化合物分析。 三、石綿等礦物性纖維分析。 四、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等礦物性粉塵分析。 五、粉塵重量分析。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 18 條
第 20 條
相關函釋
2010-03-22
廢 勞安 3字第 0990145306 號公告
已廢止
依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第 19 條第 2 項之規定,公告作業環境測 定管理手冊之記載事項及內容,並自民國 99 年 3 月 22 日生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