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監測機構與監測人員之資格條件及認可程序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 18 條

條文全文

監測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必要之採樣及測定儀器設備(附表七)。 二、甲級監測人員三人以上或執業職業衛生技師一人以上。 三、專屬之認證實驗室。 前項第三款之認證實驗室,應符合國家標準CNS17025或國際標準ISO/IEC17025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實驗室認證規範。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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