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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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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第 三 章 監測實施及監測結果處理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 17 條
最新修正:
2026-06-12
條文全文
本辦法所定作業環境監測之規劃及暴露評估,雇主得委託執業職業衛生技師等相關專業人員,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暴露評估技術服務類別之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等相關專業團體辦理。
第 16 條
第 18 條
相關函釋
2015-11-16
勞職授字第 10402022181 號公告
依據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 10 條第 3 項等規定,公告雇主通報 作業環境監測計畫、監測結果報告,及監測機構登錄作業環境監測行程之 資訊網站,並自即日生效
2010-03-01
勞安 3字第 0990145296 號公告
公告勞工作業環境測定網路申報系統名稱為「勞工作業環境測定資訊管理 系統」,經認可之作業環境測定機構、實驗室及備查之工礦衛生技師應就 其相關業務於該系統執行申報作業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