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 16 條

施行狀態提醒

第 16 條附表九及附表十自 2028-01-01 生效。

第 5 條、第 6 條第 2 至 4 項及第 13 條第 3 項自 2027-07-01 施行;第 2 條附表一、第 16 條附表九與附表十及第 17、18、20、21 條自 2028-01-01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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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雇主僱用勞工時,除應依附表九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外,另應按其作業類別,依附表十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特殊體格檢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實施前項所定一般體格檢查: 一、非繼續性之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 二、其他法規已有體格或健康檢查之規定。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第一項所定檢查距勞工前次檢查未超過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規定之定期檢查期限,經勞工提出證明者,得免實施。

相關函釋

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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