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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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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命令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最新修正:
2015-11-19
條文全文
各事業單位之提撥率,由雇主在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範圍內,依據下列因素擬定之: 一、勞工工作年資。 二、薪資結構。 三、最近五年勞工流動率。 四、今後五年退休勞工人數。 五、適用本法前,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規定提撥之退休基金。 六、適用本法前,投保有關人身保險,但以其保險給付確能作為勞工退休準備金者為限。
第 1 條
第 3 條
相關函釋
1994-06-28
(83)台勞動一字第 43121 號函
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薪資總額疑義
1987-02-26
(76)台內勞字第 476838 號函
第一則 雇主調動勞工之退休金給付疑義 第二則 退休準備金不因調動勞工而移轉
1986-11-19
(75)台內勞字第 454480 號函
委外加工事業單位如何提撥退休準備金
1986-08-31
(75)台內勞字第 430100 號函
事業單位分支機構之財務、人事獨立,得自行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1986-08-30
(75)台內勞字第 430099 號函
勞工退休準備金所稱「每月薪資總額」,以向稅捐稽徵單位申報數額為準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退休與勞退